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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2月3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-
  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www.ljyxgc.com 发布时间:2011/11/26 阅读:1604次 【字体:

去年12月3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-

   成绩斐然但问题颇多。7月20日,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,并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》。从审查情况看,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节能量计算不正确,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,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;节能量不符合要求,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,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;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,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;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,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、搬迁改造、瓦斯发电、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;项目未在实施地申报,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;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%,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,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;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,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.5万元,有的甚至达6万元,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元/吨~5000元/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,明显偏高,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;项目信息不全,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、改造内容、节能量等;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。

    地方税收政策落实“步履蹒跚”。去年12月3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(2011年1月1日起执行)。关于增值税、营业税政策,《通知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,暂免征收营业税;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,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%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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